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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3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吴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83刑初87号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女,1959年4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邛崃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邛崃市。2015年12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邛崃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6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公诉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唐怡,被告人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5年12月8日,被告人吴某甲在邛崃市XX镇XX街XX号出租房内经营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供他人赌博。2015年12月8日,邛崃市公安局民警在该处挡获被告人吴某甲及正在采用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进行赌博的违法人员王某、李某某和张某某,现场查获用于赌博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如下:斗地主机5台、金花机2台、麻将机1台、草莓机1台、飞机机1台、苹果机3台和赌资160元。经邛崃市公安局认定:涉案的13台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公安机关对上述赌博机13台及赌资160元予以扣押,被告人吴某甲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15000元,其中赌资160元已随案移送本院,其余赌博机13台及缴违法所得15000元存放于邛崃市公安局。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物证赌博机13台及赌资160元,书证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缴款书收据联、邛崃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吴某乙、陈某某、王某、李某某和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检查证、检查笔录,被告人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和照片,证人辨认被告人照片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场所,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退缴其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赌资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对其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吴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15000元及扣押的赌资160元、赌博机13台,予以没收,对其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小西人民陪审员  彭碧文人民陪审员  刘贵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霄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