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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5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珍与被告杨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珍,杨水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5民初20号原告刘玉珍,女。被告杨水文,男。原告刘玉珍与被告杨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莫海华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玉珍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珍在案件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刘玉珍负担。审判员  莫海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少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