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顾洪江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371号罪犯顾洪江,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8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洪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以(2014)榕刑执字第35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6年1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顾洪江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顾洪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顾洪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顾洪江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洪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1月8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