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财保8号申请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20号。法定代表人吴飞,董事长。被申请人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青岛中路-96号-A1201号。法定代表人姚书城,董事长。威海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后,2016年1月22日,申请人通过威海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菊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开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