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辖终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宝国际煤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昊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南京三鼎恒艺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宝国际煤业有限公司,南京昊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南京三鼎恒艺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宝国际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葆路华英园10号楼二层。法定代表人严才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宪群,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力,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昊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小火瓦巷1号5楼531室。法定代表人李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少伟,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蓓蓓,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三鼎恒艺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99号1002室。法定代表人孟令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峻岭,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法院: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玄商初字第1343号。上诉理由及请求:南京三鼎恒艺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鼎公司)在南京市长江路99号1002室的工商注册地是临时迁移,至今未在玄武区办理税务登记,三鼎公司仍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有较大规模的办公用房和经营场所,故三鼎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仍在内蒙古包头市,一审法院混淆了法定概念,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原审法院查明,上诉人中宝国际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宝公司)系三鼎公司的股东。2015年6月1日,三鼎公司召开股东会,持有公司70%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变更公司住所地,由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创业园区软件园大厦E座七楼变更为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99号1002室。2015年7月20日,三鼎公司根据股东会的决议将工商登记注册地变更至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99号1002室,现三鼎公司已在该地址挂牌营业。原审法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三鼎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南京市玄武区,中宝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三鼎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故南京昊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源公司)向被告之一即三鼎公司的注册地法院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遂据此驳回了中宝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另查明,昊源公司提起本次诉讼的时间为2015年8月17日,即在三鼎公司变更工商登记之后。本院认为,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昊源公司将三鼎公司、中宝公司一并诉至法院,并选择向被告之一的三鼎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于法有据,且昊源公司起诉时,三鼎公司工商注册地业已变更至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99号1002室,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之一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中宝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 俊审 判 员 董学峰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修海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