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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9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高潮诉被告王玉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高潮,王玉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9民初25号原告王高潮。被告王玉田。原告王高潮与被告王玉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高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玉田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19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0,000.00元,当时出有借据,并约定按月利息1.5分计算利息,借款期限到2015年11月30日还款,原告多次索要,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未还,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原告王高潮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如���证据材料:2015年5月19日欠据一张。用于证明被告王玉田借款的事实。被告王玉田未答辩、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也未出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发表质证意见。由于被告王玉田未到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发表质证意见,本院综合分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王玉田欠原告20,0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依据法庭调查及证据的认定,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5月19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0,000.00元,并出具借据,约定按月利息1.5分计算利息,借款期限到2015年11月30日还款。本院认为,原告王高潮与被告王玉田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借款事实存在,原告王高潮请求被告王玉田给付借款并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玉田于本判决生效时偿还原告王高潮借款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2,400.00元(利息计算时间从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止8个月,利率1.5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00元,减半收取180.00元,由被告王玉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 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耿春梅注: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并按规定缴纳申请执行费。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