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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3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李春雨与韩玲、姜林刚、青岛海晓钢构有限公司、青岛中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雨,韩玲,姜林刚,青岛海晓钢构有限公司,青岛中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3089号原告李春雨,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韩玲,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冷传武,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林刚,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冷传武,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海晓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姜林刚,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冷传武,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中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韩玲,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冷传武,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雨与被告韩玲、姜林刚、青岛海晓钢构有限公司、青岛中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65元,减半收取1213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克艳审 判 员  刘 亭人民陪审员  田 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