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3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李春雨与韩玲、姜林刚、青岛海晓钢构有限公司、青岛中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雨,韩玲,姜林刚,青岛海晓钢构有限公司,青岛中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3089号原告李春雨,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韩玲,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冷传武,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林刚,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冷传武,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海晓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姜林刚,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冷传武,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中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韩玲,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冷传武,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雨与被告韩玲、姜林刚、青岛海晓钢构有限公司、青岛中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65元,减半收取1213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克艳审 判 员 刘 亭人民陪审员 田 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