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1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发群申请执行邓常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发群,邓常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1执301号申请执行人李发群,女,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泮水镇遵金村龙井组。身份证号码:522424197309271668。被执行人邓常伟,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宣汉县人,住宣汉县胡家镇云城路68号。身份证号码:513022196807144215。本院根据生效的(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8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李发群申请执行邓常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金钱给付114元。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收到了被执行人的文书款114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8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彭仕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宇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