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文全与李小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全,李小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187号原告:杨文全,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21日,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代理人:代元树,男,汉族,生于1942年8月13日,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系花博园村老协办主任。被告:李小罗,男,汉族,生于1984年1月14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0472880-3。法定代表人:张晓虎,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7号33幢1层2-5号及2层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全诉被告李小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文全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 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鸣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