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法执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哈斯巴特尔与李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斯巴特尔,李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659号申请执行人哈斯巴特尔,男,现住巴林右旗宝日勿苏镇新景村。被执行人李少春,男,现住巴林右旗宝日勿苏镇新景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有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调解书的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少春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6229760550600162310账户内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二0一六年三月是日书记员 其力 格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