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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5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潘锡波与徐承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锡波,徐承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63号原告:潘锡波,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13日,初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个体。被告:徐承伟,男,汉族,现年33岁,现住奇台县,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锡波与被告徐承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潘锡波以已与被告徐承伟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锡波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锡波撤回对被告徐承伟的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潘锡波负担。审判员  杨磊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元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