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2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杨长春与赵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长春,赵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2608号原告杨长春,男,1949年5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退休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赵利军,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杨长春与被告赵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原告杨长春于2015年7月1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长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利军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期限届满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3月26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5万元,约定借期一年。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并按年利率6%的四倍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利军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万元,约定借期一年。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借条》等证据在案为凭,以上证据已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载明被告于2014年3月26日借原告现金25万元,并承诺借期一年。该《借条》可证明原、被告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后,被告未在约定的借期内偿还借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故对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具体为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5年3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利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杨长春借款25万元,并按年利率6%自2015年3月26日起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杨长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8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881元,由被告赵利军。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锟亮人民陪审员 陈淑芳人民陪审员 耿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