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2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王开明与荆门市御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开明,荆门市御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2财保7号申请人王开明,男,生于1955年1月12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被申请人荆门市御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法定代表人肖启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王开明与被申请人荆门市御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开明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荆门市御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荆门市XX楼XX号。申请人王开明自愿用自己位于荆门市XXX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X**)为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开明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荆门市御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荆门市XXX号予以查封;二、申请人王开明位于荆门市XXX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X**)予以查封;三、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变卖、转让等相关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雪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