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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执字第01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泰州市姜堰区迪威娱乐有限公司与刘海剑、祁晓燕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姜堰区迪威娱乐有限公司,刘海剑,祁晓燕,王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执字第01713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迪威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俊国委托代理人:吴晔。被执行人:刘海剑。被执行人:祁晓燕。被执行人:王颖。三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林。泰州市姜堰区迪威娱乐有限公司与刘海剑、祁晓燕、王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泰姜民初字第01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民事判决,刘海剑、祁晓燕、王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泰州市姜堰区迪威娱乐有限公司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的租金575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泰州市姜堰区迪威娱乐有限公司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775元。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10月9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月16日签订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房屋租赁费用计算至2015年12月合计1135000元,双方同意以80万元结算,余款放弃。由刘林提供执行担保,在九源山庄拆迁时一次性给付;如不拆迁,在18个月内给付完毕。即自2016年3月起至2017年8月,每月月底前给付1万元;并于2016年12月底给付20万元,2017年8月底前给付42万元;被执行人在租赁泰州市姜堰区迪威娱乐有限公司房屋期满后再续租三年,续租的房屋租金于每月月底前交付8万元。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程序;执行费8198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因和解协议的履行尚需时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姜民初字第01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则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广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