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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执3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章微华与冠龙(福建)纺织有限公司、雷金华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微华,冠龙(福建)纺织有限公司,雷金华,王条文,王仲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337-1号申请执行人章微华,女,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冠龙(福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汀县经济开发区三期。法定代表人雷金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雷金华,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王条文,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王仲文,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章微华与被执行人冠龙(福建)纺织有限公司、雷金华、王条文、王仲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冠龙(福建)纺织有限公司、雷金华、王条文、王仲文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冠龙(福建)纺织有限公司、雷金华、王条文、王仲文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冠龙(福建)纺织有限公司、雷金华、王条文、王仲文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冠龙(福建)纺织有限公司、雷金华、王条文、王仲文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连  泳  泳审判员 廖    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俞珍珍(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