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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刑更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陈代明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更96号罪犯陈代明,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陈代明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5日作出(2006)成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代明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撤销原判对被告人陈代明的缓刑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上诉。2006年11月1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川刑终字第3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6月30日起至2021年6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0年6月30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成刑执字第2966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6月29日,本院以(2012)自刑执字第31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7年12月2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罪犯陈代明到庭参加诉讼。执行机关民警及检察机关检察员到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以罪犯陈代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九个月的减刑建议,并当庭出示了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书面材料以及监区民警和同改犯的当庭陈述。检察机关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代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数罪并罚,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以及监区民警和同改犯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代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数罪并罚,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代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7年6月2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舒 慧审 判 员  王家玉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