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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郭三林、熊花芳、秦国平与梅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鄂1182执114号郭三林、熊花芳、秦国平:梅艳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0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梅艳军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郭三林向梅艳军支付借款7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4年8月15日止按月利率18‰标准计算,自21014年8月16日起至履行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逾期未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熊花芳、秦国平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三、承担案件受理费11800元,执行费9518元。开户银行: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户名:武穴市人民法院当事人钱物返还中心账号:82010000000004206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