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2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黎学权与邓光文合伙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黎学权,邓光文,重庆卫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22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黎学权。委托代理人:刘毓兵,重庆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邓光文。一审被告:重庆卫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学权,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黎学权因与被申请人邓光文、一审被告重庆卫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黎学权申请再审称:其作出的《还款及委托付款承诺》列明案外人张璋、薛幼明与邓光文同为债权人,共同享有对黎学权的240万元债权,邓光文无权单独主张该全部债权,一审法院未依职权追加张璋、薛幼明为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程序违法,二审在调解未成的情况下,未将本案发回重审进行纠正亦错误。黎学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外人张璋、薛幼明是否必须参加本案诉讼的问题。首先,是邓光文与黎学权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双方合作完成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工业园区的“西彭铝产业区农转非安置房三期B区工程及蓝领公寓项目”劳务总承包建设任务,总投资600万元,双方各出资300万元,分别持股50%,合伙终止后,合伙人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合伙期限为本项目建设完成终结,合伙经营产生的固定收益和盈余按照股权比例分配等。可见,邓光文、黎学权为上述《项目合作协议》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邓光文有权以自己名义向黎学权主张合伙权利。其次,2014年4月21日黎学权出具《还款及委托付款承诺》,虽载明案外人张璋、薛幼明与邓光文系内部合伙关系,但黎学权承诺不按时付清上述240万元结算款,邓光文、张璋、薛幼明三人中的任何一人均可立即要求本人付清全部项目合作本金及收益,并可在要求本人付清上述全部欠款的基础上,另行要求本人支付30万元违约金。因此,邓光文一人向黎学权主张涉案全部债权尚未支付部分180万元,不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最后,案外人张璋、薛幼明已明确表示将本案的实体权利交由邓光文来行使,且二人已就三人合伙的收益分配问题另行向法院起诉解决,故本案处理不影响张璋、薛幼明合法权利。因此,一审不追加案外人张璋、薛幼明参加诉讼,二审亦予以认可,不存在审理程序违法,黎学权该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综上,黎学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黎学权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春晓代理审判员 何云海代理审判员 陈福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