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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四川九彩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泓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九彩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泓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71号原告四川九彩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法定代表人张秀清,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泓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李文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四川九彩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泓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四川九彩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限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