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3-03
案件名称
王新义、山东华昶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义,山东华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372号申请执行人王新义,女,195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山东华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通达路与沂河路交汇处向东300米路北。组织机构代码55092065-3。法定代表人李笑玲,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新义与被执行人山东华昶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兰民初字第63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华昶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德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