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忠敏与胶南市东栋铉机械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敏,胶南市东栋铉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304号申请执行人王忠敏,男,195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胶南市东栋铉机械厂,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王潇栋。委托代理人王玉东,男,195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王忠敏与被执行人胶南市东栋铉机械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黄民初字第1139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45689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黄民初字第1139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庄德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