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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丁冠男与郭志佳、岳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冠,郭志佳,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执17号申请执行人:丁冠男,男,1970年4月16日,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郭志佳,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岳玲,女,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梨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5900.00元、案件受理费28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现被执行人已将和解协议规定的款项全部给付申请人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梨梨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