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刑更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罪犯毋克斌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刑更45号罪犯毋克斌,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河津市人。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0)临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毋克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以(2011)晋刑三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并核准。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以(2013)晋刑执字第70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毋克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提出,根据罪犯毋克斌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毋克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课、文化课、技术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成绩优良;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工作积极,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表扬八次,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毋克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学习,积极劳动,努力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毋克斌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34年3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向东审 判 员 宋丽蓉代理审判员 郭瑞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莉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