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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5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市康兴花木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艾文博花卉世界有限公司、朱拥军、王琼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康兴花木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艾文博花卉世界有限公司,王琼,朱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5执17-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民,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市康兴花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琼,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艾文博花卉世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拥军,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琼。被执行人朱拥军。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市康兴花木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艾文博花卉世界有限公司、朱拥军、王琼追偿权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66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市康兴花木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艾文博花卉世界有限公司、朱拥军、王琼的银行存款1184436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凡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