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商初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门市航海船舶物资有限公司与魏晔晟、常州市金苑木业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航海船舶物资有限公司,魏晔晟,常州市金苑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商初字第1553号原告江门市航海船舶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城明翠新村A4座102-1室,组织机构代码30383329-6。法定代表人梁锦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超,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晔晟,男,1986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被告常州市金苑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蓉丰村,组织机构代码75464345-9。法定代表人符培荣,该公司董事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谈嵩阳,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江门市航海船舶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晔晟、常州市金苑木业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门市航海船舶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