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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5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郑树成与翟玉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树成,翟玉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5166号原告郑树成。被告翟玉民。原告郑树成与被告翟玉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晓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树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翟玉民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树成诉称,2013年间,被告翟玉民在我处多次批发水果,至今共欠我西瓜、苹果货款25,500元。2014年2月18日,被告向我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2014年2月28日起还款,分两个月还清。但被告至今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欠款25,5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翟玉民未到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朝阳市蔬菜市场批发水果蔬菜的个体工商户。2013年间,被告翟玉民多次从原告处批发水果,共欠原告西瓜、苹果货款25,500元。2014年2月18日,被告翟玉民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郑树成西瓜、苹果货款25,500元,此款于2014年2月28日起开还,分两个月还清。欠款人翟玉民,2014年2月18日”。被告翟玉民出具欠条后至今未偿还货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笔录,欠条等书证载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为此,原告诉请被告给付货款的主张,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翟玉民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货款2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被告翟玉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晓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长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