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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71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成都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华明创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华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南桥电缆厂有限公司、成都通信电缆厂有限公司、谢华明、张吉树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华明创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华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南桥电缆厂有限公司,成都通信电缆厂有限公司,谢华明,张吉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许君如。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华明创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法定代表人:谢华明。被执行人:四川华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张吉树。被执行人:成都南桥电缆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谢勇。被执行人:成都通信电缆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谢华明。被执行人:谢华明,男,汉族,住成都市。被执行人:张吉树,女,汉族,住成都市。申请执行人成都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公证处出具的(2015)成高证经字第1379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立案执行后,本院查封了四川华明创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仁寿县的土地。查封了成都通信电缆厂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双流县东升街棠中路一段的房产。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现申请人申请对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四川华明创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仁寿县的土地。查封成都通信电缆厂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双流县东升街棠中路一段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 荣审判员 郑 强审判员 李文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海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