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杨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学朋诉被告王成坤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杨民初字第171号原告杨某某,男,1978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贾留套,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89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邓聚洲人民陪审员 李海江人民陪审员 杨付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占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