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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杨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学朋诉被告王成坤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杨民初字第171号原告杨某某,男,1978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贾留套,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89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邓聚洲人民陪审员  李海江人民陪审员  杨付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占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