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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郑国平与安徽省七里河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平,安徽省七里河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119号原告:郑国平,男。委托代理人:朱俊,安徽省怀宁县凉亭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省七里河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平与被告安徽省七里河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国平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郑国平提出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其行为不违反法律和损害他人利益,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郑国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