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辰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榆次华益型钢实业有限公司、榆次宾馆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辰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山西榆次华益型钢实业有限公司,榆次宾馆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财保31号申请人辰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安宁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白选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山西榆次华益型钢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榆次修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集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榆次宾馆,地址榆次区西顺城街55号。法定代表人:成有富。申请人辰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榆次华益型钢实业有限公司、榆次宾馆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发生纠纷,现情况紧急,申请人辰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以其位于新兴国际文教城房屋1-3层(房产证号:晋中市房权证字第××号)作为担保,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榆次华益型钢实业有限公司、榆次宾馆银行存款442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榆次华益型钢实业有限公司、榆次宾馆银行存款442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二、查封申请人辰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新兴国际文教城房屋1-3层(房产证号:晋中市房权证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其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宇文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