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1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慈利县联邦运输有限公司与张家界永定建安实业有限责任买卖合同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利县联邦运输有限公司,张家界永定建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1执85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联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城中路44号。法定代表人王满章,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家界永定建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办事处教场居委会子午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高宗洋,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5)慈民二初字第35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家界永定建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调解内容。但被执行人张家界永定建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家界永定建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慈利县支行开设账户并有存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家界永定建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慈利县支行的存款107366.38元至慈利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 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君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