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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2016民终73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7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住广州市萝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住址同上。上诉人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5)穗萝法民一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14��已依法向上诉人宋某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其接到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宋某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宋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海仪审 判 员  黄文劲代理审判员  任 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琳何达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