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州执字第7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州执字第793-4号申请执行人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法定代表人林云青,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中区。法定代表人谢崇才,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依法作出(2015)崇州执字第793-1号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内江市XX区XX路X巷XX、XXX、XXX号的房屋(权XXXXXXXX,建筑面积XXX.X㎡)。现因被执行人已经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内江市XX区XX路X巷XX、XXX、XXX号的房屋(权XXXXXXXX,建筑面积XXX.X㎡),解除查封。执行员 毛德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