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友云与许世龙、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云,许世龙,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199-1号原告王友云。被告许世龙。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金融大厦12层。本院审理原告王友云与被告许世龙、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6)鲁0704民初199号民事裁定后,现因被告许世龙提供相应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许世龙所有的鲁V×××××号牌福田牌轻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