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肖渊渊、季春燕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肖渊渊,季春燕,肖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658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西路85号丹桂公寓物业楼。法定代表人李海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凤琳,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渊渊。被告季春燕。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渊渊、被告季春燕、被告肖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童 旭审 判 员 倪晓锋人民陪审员 苏卓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莹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