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海水与胡彩芳、张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水,胡彩芳,张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025号原告:张海水,男,196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胡彩芳,女,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张新华,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水与被告胡彩芳、张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且书面声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海水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申屠红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智 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