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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字第22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与林克清罚金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克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221-2号被执行人林克清。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林克清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八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10月12日移送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11月30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扣划林克清缴交到该局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中的人民币二万元至本院帐户,并上缴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本院认为,本院(2015)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对被执行人林克清的罚金刑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对被执行人林克清的罚金刑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俊斌审 判 员  李振宇代理审判员  林 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