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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代克田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克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313号罪犯代克田,男,1976年2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同刑初字第5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克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被告人代克田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0671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厦刑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6年1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代克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代克田本次已缴罚金人民币6000元;缴纳退赔金人民币10671元。本院认为,罪犯代克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所提出的罪犯代克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代克田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代克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缴纳的赔偿金人民币10671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5月23日起至2022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鲁龄审 判 员  张 青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