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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法执字第03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济源欧凯龙家居有限公司与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源欧凯龙家居有限公司,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03879号申请执行人:济源欧凯龙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法定代表人朱某,经理。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本院执行济源欧凯龙家居有限公司与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中民三终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济源欧凯龙家居有限公司与孙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孙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某某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鹏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