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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其武、张雅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其武,张雅玲,董利华,浙江中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星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刘其武,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现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张雅玲,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董利华,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浙江中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新区中环南路富润路,组织机构代码:75302425-0。法定代表人董利华。被执行人上海星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太仓路200号12层,组织机构代码:78628802-5。法定代表人张雅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01月08日嘉��海盐法院(2015)嘉盐商外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雅玲、董利华、上海星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中成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国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梦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