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黄成花与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花,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思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52号原告黄成花,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被告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五号。被告刘思奎,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原告黄成花诉被告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思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查,黄成花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我院在向黄成花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材料的同时,向原告黄成花开具了预收诉讼费用通知书,该通知书上载明了缴款数额、期限、开户行、逾期缴费并换取诉讼费专用票据的法律后果等事项。现因原告黄成花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振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安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