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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巩金莉与安徽静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金莉,安徽静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203号原告:巩金莉,女,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刘志龙,滁州市谯区乌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静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03号浙商大厦A幢411室,组织机构代码59018683-6。法定代表人:陆扬,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巩金莉诉被告安徽省静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为被告下落不明,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XX信人民陪审员  戴金权人民陪审员  易善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孝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