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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行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涂晨龙等20人与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晨龙等,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行初字第00294号原告涂晨龙等20人(具体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涂晨龙。诉讼代表人王龙庭。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07号。法定代表人张幸平,该区区长。原告涂晨龙等20人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征收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奚小弟等人亦因不服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武昌征决字(2015)1号《房屋征收决定》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上述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本院于同年9月8日作出(2015)鄂武汉中行初字第00185号行政判决,驳回了奚小弟等人的诉讼请求。奚小弟等人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同年12月29日作出(2015)鄂行终字第0013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生效裁判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均有拘束力,人民法院不能再对同一诉讼标的进行审理。原告所诉的行政行为已为一审、二审法院生效判决所羁束,本院不能再就该行为进行审理,该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涂晨龙等20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莉荣审 判 员  李 丽代理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春艳附件:原告涂晨龙等20人具体名单原告吴怀勇,男,196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17-1-19,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01118401X。原告涂晨龙,男,195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71-3-203,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5906224014。原告黄桂菊,女,196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71-3-203,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004134866。原告段丽红,女,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74-7-4,公民身份号码420300197508230023。原告张根春,男,194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55-3-601,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420808403X。原告高雪,女,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拉萨市城关区林廓北路15号,公民身份号码410726198007296620。原告谭志雄,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11-4-101,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809014052。原告王明英,女,194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63-2-10,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4309014022。原告王龙庭,男,194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喻家山东二区58-204,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4809255236。原告夏汉平,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大道219号32栋1单元1601室,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807314035。原告白钰,女,1963年7月13日出生,回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18-2-201,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30713402X。原告陈群英,男,195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75-12-1,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5501284035。原告郭翠霞,女,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46-3-601,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308224422。原告汪世华,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86-1-202,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7011154077。原告钟高礼,男,1949年6月20日出生,白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4-1-101,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4906204019。原告杨伟民,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52-1-703,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212104012。原告刘智康,男,194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65-2-402,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4810124030。原告马振炎,男,193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69-3-201,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390821403X。原告姜汉金,男,195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80-1-501,公民身份号码420500195211122314。原告林先芝,女,194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57-2-102,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430723402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