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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一初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程相福与李延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相福,李延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一初字第00527号原告程相福,男,1953年7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毛立明,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延超,男,1985年9月3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程相福诉被告李延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程相福诉称,2015年4月21日20时20分许,原告程相福驾驶电动车沿043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孟州市河阳办事处后龙宿村北口东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李延超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程相福、李延超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孟州市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延超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李延超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故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车损共计35200.2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相福于2016年1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延超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相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为340元,由原告程相福承担。审判员  霍艳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