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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辖终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智晓兰与被上诉人南京云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智晓兰,南京云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朱方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智晓兰,女,汉族,1978年5月19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云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3栋8层。法定代表人单祥双。原审被告朱方敏,男,汉族,1977年5月19日生。原审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建南民初字第311号上诉理由及请求:案涉的借款协议与连带责任保证书,除最后一页由上诉人签订外,其余均未有签字确定,也没有盖章,上诉人对没有本人签字的内容无法认可,本案接收货币一方为原审被告所在地,而被告的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江苏省昆山市,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云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融公司)依据《云融网服务协议》、《居间借款协议》《连带责任保证书》中的约定,将借款人朱方敏、担保人智晓兰一并诉至法院于法有据,各方当事人均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根据上述协议、保证书的合同内容,原审法院系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学峰审 判 员  杨 敏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修海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