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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11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厦门万俬达家俱有限公司与厦门希迪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万俬达家俱有限公司,厦门希迪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152号之一原告厦门万俬达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洪莲路23号5楼C区,组织机构代码77601729-9。法定代表人王玉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鋆、黄荷洁,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希迪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兴湖路31号B223之二,组织机构代码08990663-3。法定代表人卓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鹏、林娟,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万俬达家俱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希迪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万俬达家俱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万俬达家俱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万俬达家俱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希迪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万俬达家俱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 瑛人民陪审员  邓艳妹人民陪审员  叶爱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叶鹭燕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