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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陶庆华诉上海数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7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陶庆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数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培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勤。委托代理人杨琴。上诉人陶庆华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数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讯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2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1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陶庆华、被上诉人数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勤、杨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陶庆华于2011年11月28日进入数讯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期限为2011年11月28日至2014年11月27日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陶庆华的岗位为空调工,该岗位执行综合工时工作制;2011年11月28日至2012年5月27日为试用期;试用期每月岗位工资为3,000元,试用期后每月岗位工资为3,200元,岗位工资中30%属于考核工资,根据每月的考核结果系数进行确认是否发放;等等。数讯公司于2014年8月5日为陶庆华报销了空调操作证复证费280元。陶庆华在数讯公司最后出勤至2014年9月30日。2014年10月8日,双方签订“劳动关系终止协议”,约定: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11月27日终止;自协议签订之日起,陶庆华同意休假,数讯公司按照正常出勤日支付陶庆华工资;数讯公司支付陶庆华3个月工资的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15,945元;根据陶庆华关于2013年2月的考核疑义,数讯公司退回192元考核扣款,在2014年10月工资中体现;数讯公司承诺根据2014年年终奖发放规则,按照陶庆华的合同期限正常发放陶庆华2014年度年终奖;等等。2014年12月17日,数讯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陶庆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5,945元。2014年12月30日,陶庆华就本案诉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2月16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数讯公司支付陶庆华2013年10月3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45.61元;对陶庆华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仲裁裁决后,陶庆华不服,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数讯公司:1、支付2014年年终奖差额5,521.08元;2、支付2014年电工复证费280元;3、发放福利乐扣乐扣保温杯1只;4、支付2014年9月28日的双休日加班工资367.81元;5、支付2014年3天未休年休假工资1,655.17元;6、支付2014年2月5日、2月6日春节加班工资差额590.44元;7、支付2013年10月3日、10月5日、10月6日国庆加班工资差额470.72元;8、支付2013年2月9日、2月10日春节加班工资差额528.37元;9、支付2012年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国庆加班工资差额1,522.75元;10、支付2012年1月22日、1月24日、1月26日、1月28日春节加班工资差额1,836.19元;11、支付2013年1月、2月克扣工资及影响年终绩效奖金共计576元;12、支付2012年6月、7月克扣工资及影响年终绩效奖金共计768元;13、支付2011年12月25日双休日加班工资275.86元。原审另查明,陶庆华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期间的工资标准为3,300元;2013年3月至2013年10月期间的工资标准为3,500元;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期间的工资标准为3,600元;2014年2月至2014年10月期间的工资标准为4,000元;2014年11月的工资标准为4,100元。数讯公司在向陶庆华发放2014年10月工资时,补发陶庆华2013年2月考核扣款192元。陶庆华的岗位实行综合工时制。陶庆华于2013年2月9日春节加班13小时,数讯公司已支付陶庆华加班工资491.79元。陶庆华于2013年10月3日国庆加班8小时,数讯公司已支付陶庆华加班工资437.14元。陶庆华2014年9月出勤176小时,该月加班8小时,数讯公司未支付陶庆华加班工资。数讯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陶庆华仲裁裁决的2013年10月3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45.61元。原审又查明,数讯公司《《员工薪资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七条第3款规定,员工在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元旦节日期间享有节日费。年终期间,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状况,员工可享有按月薪水平100%-200%的年终奖金。陶庆华2012年度的应发年终奖为11,603元,2013年度的应发年终奖为16,976元。陶庆华2014年度的应发年终奖为3,758.33元,扣税后,数讯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陶庆华3,645.58元。原审审理中,1、陶庆华称其主张的2014年度年终奖的标准为月薪4,000元的2.5倍,按照其2014年出勤11个月计算为9,166.66元,扣除已发3,645.58元,差额为5,521.08元。2、陶庆华称其主张的第6至第10项诉讼请求均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3、陶庆华提供电子邮件及附件2014年设备部复证费用统计表打印件、电工操作证及复证费发票,证明数讯公司向员工进行复证费内部统计时,陶庆华上报了空调和电工两项复证费。数讯公司对真实性均无异议,称该邮件仅是设备部对部门员工复证费用的申请表,数讯公司并未承诺申请后全部报销,因复证经费有限,故数讯公司只为陶庆华报销了其岗位空调操作证的复证费。4、数讯公司提供《员工薪资管理办法》、培训签到表,证明陶庆华入职时,数讯公司对陶庆华就规章制度、薪资制度等内容进行过培训,数讯公司以《员工薪资管理办法》作为向员工发放年终奖金的制度依据以及发放标准。陶庆华对《员工薪资管理办法》的真实性不认可,对培训签到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已经不记得培训内容。5、数讯公司提供电子邮件打印件,证明参加工会组织的趣味运动会的员工才发到保温杯,陶庆华没有参加。陶庆华对真实性无异议,称自己没有参加运动会。6、数讯公司提供电子邮件打印件、调查汇总、数讯公司向陶庆华所做谈话记录,证明数讯公司扣除陶庆华2013年1月考核奖192元有相应依据。陶庆华对电子邮件、谈话记录无异议,对调查汇总内容不认可。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2014年年终奖,陶庆华虽对数讯公司提供的《员工薪资管理办法》的真实性不认可,因陶庆华既未能提供数讯公司向其发放年终奖的相关依据,又对其主张的年终奖标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对《员工薪资管理办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员工薪资管理办法》规定,数讯公司可根据年度经营状况按员工月薪标准的100%-200%确定年终奖金。陶庆华2014年2月起的工资标准为4,000元,数讯公司按照陶庆华2014年的出勤情况,确定陶庆华当年度应发年终奖为3,758.33元,并无不当。陶庆华要求数讯公司支付2014年年终奖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陶庆华要求数讯公司支付电工复证费,经审查,陶庆华的岗位是空调工,数讯公司已为陶庆华报销空调操作证复证费。陶庆华提供的电子邮件及附件2014年设备部复证费用统计表,数讯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予以确认。然根据电子邮件内容反映,陶庆华虽申请两项复证费,因经费有限,故未能全部报销。陶庆华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数讯公司同意或承诺为陶庆华报销电工复证费,故对于陶庆华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陶庆华要求数讯公司发放乐扣乐扣保温杯,双方均认可该保温杯系工会向参加运动会的员工发放的福利,此不属于双方履行劳动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对于陶庆华的该项请求,不作处理。关于加班工资、克扣工资以及年终绩效奖金差额。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陶庆华要求数讯公司支付2011年12月25日双休日加班工资、2012年6月、7月克扣工资以及相应的年终绩效奖金差额、2012年1月、2012年10月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的请求,因陶庆华于2014年12月30日申请劳动仲裁,2013年1月之前的工资支付凭证以及考勤记录,数讯公司已无举证义务,而陶庆华未能提供上述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和考勤记录,致原审法院无法审核陶庆华是否存在加班、数讯公司是否存在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工资、加班工资、年终奖金的情形,陶庆华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对于陶庆华的上述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数讯公司提供的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的工资明细表、考勤记录以及加班申请单记载,陶庆华2013年2月9日春节加班13小时,经计算,数讯公司应当支付陶庆华加班工资739.66元,扣除数讯公司已支付的491.79元,尚应支付差额247.87元;陶庆华2013年2月10日不存在加班,陶庆华要求数讯公司支付该日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不予支持。陶庆华要求数讯公司支付2013年10月3日、10月5日、10月6日国庆加班工资差额,其中2013年10月5日、10月6日并非法定节假日,陶庆华的主张缺乏依据;2013年10月3日陶庆华加班8小时,经计算,数讯公司应当支付加班工资487.75元,扣除已支付的437.14元,差额45.61元,数讯公司已在仲裁裁决后向陶庆华支付;综上,对于陶庆华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陶庆华要求数讯公司支付2014年2月5日、2月6日春节加班工资差额,该2天均非法定节假日,陶庆华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陶庆华要求数讯公司支付2014年9月28日的双休日加班工资,根据考勤记录记载,该月陶庆华出勤176小时,存在加班8小时。因陶庆华的岗位实行综合工时制,陶庆华要求按正常出勤工资的2倍支付加班工资,缺乏依据。经计算,数讯公司应当支付陶庆华2014年9月的加班工资275.86元。劳动合同中约定陶庆华岗位工资中30%属于考核工资,根据每月的考核结果系数进行确认是否发放。陶庆华要求数讯公司支付2013年2月克扣的工资192元,经审查,数讯公司已在2014年10月的工资中补发,陶庆华再予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关于2013年1月的工资扣款192元,数讯公司提供电子邮件打印件、调查汇总、数讯公司向陶庆华所做的谈话记录证明其扣款依据,陶庆华虽对调查汇总的真实性不认可,然从双方签订的劳动关系终止协议内容反映,当时陶庆华仅对2013年2月的扣款持有异议,未对2013年1月的扣款提出异议,说明陶庆华当时是认可该扣款,故对数讯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认定数讯公司对陶庆华2013年1月考核扣款192元有相应依据。陶庆华要求数讯公司支付2013年1月克扣工资192元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陶庆华提供的年终奖发放记录记载,2013年陶庆华应发年终奖为16,976元,高于《员工薪资管理办法》的规定。陶庆华要求数讯公司支付2013年年终绩效奖金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陶庆华、数讯公司签订的劳动关系终止协议约定,陶庆华自2014年10月8日至11月27日休假,数讯公司按正常出勤发放陶庆华工资。陶庆华要求数讯公司支付2014年3天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第(三)项、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上海数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陶庆华2014年9月的加班工资275.86元;二、上海数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陶庆华2013年2月9日春节加班工资差额247.87元;三、驳回陶庆华要求上海数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年终奖差额5,521.08元的诉讼请求;四、驳回陶庆华要求上海数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电工复证费280元的诉讼请求;五、驳回陶庆华要求上海数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3天未休年休假工资1,655.17元的诉讼请求;六、驳回陶庆华要求上海数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2月5日、2月6日春节加班工资差额590.44元的诉讼请求;七、驳回陶庆华要求上海数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10月3日、10月5日、10月6日国庆加班工资差额470.72元的诉讼请求;八、驳回陶庆华要求上海数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国庆加班工资差额1,522.75元的诉讼请求;九、驳回陶庆华要求上海数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1月22日、1月24日、1月26日、1月28日春节加班工资差额1,836.19元的诉讼请求;十、驳回陶庆华要求上海数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1月、2月克扣工资及影响年终绩效奖金共计576元的诉讼请求;十一、驳回陶庆华要求上海数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6月、7月克扣工资及影响年终绩效奖金共计768元的诉讼请求;十二、驳回陶庆华要求上海数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12月25日双休日加班工资275.86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原审判决后,上诉人陶庆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第一、二项,撤销原判第三至十二项,改判被上诉人数讯公司:1、支付2014年年终奖金差额5,521.08元;2、支付2014年电工复证费280元;3、支付2014年3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655.17元;4、支付2014年2月5日、2月6日春节加班工资差额590.44元;5、支付2013年10月3日、10月5日、10月6日国庆加班工资差额470.72元;6、支付2013年2月10日春节加班工资差额264元;7、支付2012年10月1日至3日国庆加班工资差额1,522.75元;8、支付2012年1月22日、1月24日、1月26日、1月28日春节加班工资差额1,836.19元;9、支付2011年12月25日双休日加班工资275.86元;10、支付2013年1月、2月克扣工资及影响年终绩效奖金共计576元;11、支付2012年6月、7月克扣工资及影响年终绩效奖金共计768元;12、支付上述第1-11项所有款项25%的赔偿金;13、发放乐扣乐扣保温杯一只;14、为其办理劳动合同终止的退工证明。陶庆华主要上诉理由为:其于2011年11月28日进入数讯公司工作,担任暖通技工一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14年11月27日到期,在职期间,其一直任劳任怨,不计较个人得失,努力工作;2014年10月8日,其被迫签署劳动合同终止协议,数讯公司克扣其年终奖等款项,侵害其合法权益。被上诉人数讯公司则不接受上诉人陶庆华的上诉请求。二审庭审中,上诉人陶庆华对原审查明事实提出一节异议,称其对被上诉人数讯公司的《员工薪资管理办法》不清楚。数讯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经查,其一,双方于2011年11月2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签订该合同时陶庆华已知晓《员工薪资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陶庆华承诺遵守;其二,数讯公司在原审中提供《员工薪资管理办法》、培训签到表,证明其公司在陶庆华入职时就规章制度、薪资制度等内容进行过培训,陶庆华虽对《员工薪资管理办法》的真实性不认可,但对培训签到表的真实性无异议。据此,陶庆华此节异议不成立。二审庭审中,上诉人陶庆华称,2014年年终奖的标准应为月薪的2.5倍,按照其2014年出勤的情况除以12乘以11计算,再扣除被上诉人数讯公司已发放的金额,差额为5,521.08元,并提供一封标题为“2014年终考核奖励及福利发放通知”的电子邮件打印件予以证明。该邮件的发件人、时间、收件人处均被剪去,邮件内容大致为:2014年度年终考核奖励及福利将于邮件发送当日发放,非销售人员结合月度平均考核系数发放1个月的标准月薪;公司增发相当于1.5个月的薪资额度用于奖励在职员工,其中0.5个月的月薪由公司根据月度平均考核,还有1个月的月薪由部门根据在职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核算,报公司管理层审核确认后发放;等等。对于邮件的发件人、时间、收件人处均被剪去之情况,陶庆华陈述该邮件并非数讯公司发送给其、系其从公司其他员工处得来。因数讯公司对该邮件的内容予以认可,本院对邮件之内容予以确认,但对陶庆华主张之年终奖差额不予确认,理由下述。二审中,上诉人陶庆华提供以下证据:1、被上诉人数讯公司关于2013年年终奖发放的邮件打印件,以证明年终奖的发放情况;2、2014年9月空调箱维保记录单打印件,其中有电气作业部分,欲证明其应当得到电工复证费。数讯公司表示因上述证据均为打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陶庆华还欲提交以下证据:1、2013年1月8日漏水报警维护邮件;2、2013年2月17日工资清单邮件;3、2013年2月18日考核邮件;4、2012年7月工资清单邮件;5、2012年8月3日的邮件;6、2013年2月19日其与公司人事部经理吴浩晨的录音。陶庆华陈述因其在原审中提出回避申请,原审法院未予准许,故其不提供上述证据,并表示上述证据均为打印件,没有原件。数讯公司表示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质证。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年终奖差额,上诉人陶庆华主张其2014年年终奖的标准应当为月薪的2.5倍,按照其出勤11个月予以计算,再扣除被上诉人数讯公司已发放的金额,尚有差额未支付,并提供一封标题为“2014年终考核奖励及福利发放通知”的电子邮件打印件予以证明。对此,首先,因数讯公司对于该邮件内容予以认可,本院对邮件之内容予以确认。但该邮件的发件人、时间、收件人处均被剪去,从陶庆华对此解释为该邮件并非数讯公司发送给其、系其从公司其他员工处得来之陈述来看,陶庆华并非该邮件的接收方,对于其亦应适用邮件中的全部内容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次,该邮件中明确公司增发相当于1.5个月的薪资额度用于奖励在职员工,其中0.5个月的月薪由公司根据月度平均考核,还有1个月的月薪由部门根据在职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核算,报公司管理层审核确认后发放,然陶庆华与数讯公司的劳动合同早已于2014年11月底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虽然该邮件的发送时间被陶庆华剪去,但从邮件中2014年度年终考核奖励及福利将于邮件发送当日发放以及2014年12月29日数讯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陶庆华2014年度年终奖之情形分析,该邮件的发送时间显然在陶庆华与数讯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后,故陶庆华并不符合邮件中规定的奖金发放条件;第三,根据《员工薪资管理办法》中关于年终奖金的规定,结合邮件中非销售人员发放1个月的标准月薪之内容,数讯公司按照陶庆华的工资标准及其2014年的实际出勤情况确定陶庆华2014年年终奖数额并无不妥。对于陶庆华要求数讯公司支付年终奖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加班工资,因上诉人陶庆华于2014年12月30日申请仲裁,故对于2013年1月之前的考勤记录和工资支付凭证,被上诉人数讯公司已无举证义务,因陶庆华未能提供上述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和考勤记录,致无法审核其加班情况及工资支付情况,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应由陶庆华承担。据此,陶庆华主张的2011年12月25日双休日加班工资、2012年1月22日、1月24日、1月26日、1月28日春节加班工资差额、2012年10月1日至3日国庆加班工资差额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至于陶庆华主张的2013年2月10日春节加班工资差额、2013年10月3日、10月5日、10月6日国庆加班工资差额、2014年2月5日、2月6日春节加班工资差额,陶庆华表示其主张的都是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对此,数讯公司提供了工资明细表、考勤记录及加班申请单予以证明,根据上述证据,2013年2月10日陶庆华不存在加班;2013年10月3日陶庆华存在加班8小时,数讯公司已支付的该日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存在差额45.61元,仲裁裁决后,数讯公司已向陶庆华进行了支付;2013年10月5日、2013年10月6日、2014年2月5日、2014年2月6日均不是法定节假日。综上,对于陶庆华的上述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陶庆华主张的电工复证费、2014年3天未休年休假工资、克扣工资及影响年终绩效奖金之诉请所涉相关问题,原审法院已充分阐述理由,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关于上诉人陶庆华要求被上诉人数讯公司发放乐扣乐扣保温杯,双方均认可该保温杯系工会向参加运动会的员工发放的福利,此不属于双方履行劳动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陶庆华亦自述未参加运动会,故不予处理。关于陶庆华要求数讯公司支付其上诉请求第1至第11项所有款项25%的赔偿金以及要求数讯公司为其办理劳动合同终止的退工证明之请求,未经仲裁,本院不处理。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可予维持。上诉人陶庆华的上诉请求(不包括不处理部分),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不包括不处理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陶庆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鸿代理审判员  顾颖代理审判员  叶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