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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尹清英与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清英,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财保11号申请人:尹清英,女,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新红。申请人尹清英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XX元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贾传新所有的皖L×××××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丽丽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皖1302财保11-1号申请人:尹清英,女,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埇桥办事处环城东路东环新村3号楼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6504021249。被申请人: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纺织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新红。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6)皖1302财保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尹清英自愿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贾传新所有的皖L×××××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王恒民二O一六年二月三日书记员王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