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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贺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贺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少初字第41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孟强。被告:贺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贺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洪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