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贺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贺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少初字第41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孟强。被告:贺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贺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洪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