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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4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潘龙义、武大梅与潘胜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龙义,武大梅,潘胜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103号原告潘龙义,农民。原告武大梅,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潘军跃,农民。被告潘胜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龙义、武大梅诉被告潘胜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龙义、武大梅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龙义、武大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少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悦 来自: